2023年,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当2023年的钟声敲响,一批元旦起施行的新规,将为我们带来新年新气象。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链条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新修订的体育法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法治的温度,彰显社会的进步。



一、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突出全民健身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本法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

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本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实施,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


三、加强妇女权益保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


四、预置应用软件应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

新年伊始,多个信息安全领域的新规开始施行。

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明确,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应遵循依法合规、用户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则,尊重并依法维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针对不同级别的数据,围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出境、转移、委托处理等环节,提出相应安全管理和保护要求。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拟设立漏洞收集平台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如实填报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登记信息。


五、推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举报奖励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制定《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六、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总会计制度》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制度夯实完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总会计的预算管理功能,建立健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总会计的财务管理功能,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政财务情况,有效促进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级总会计应加强对各项财政业务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应加强对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单位的用款情况。各级总会计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监察部门,以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人大、审计、监察部门以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七、1月8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八、2023年1月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变化有: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新增或扩展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有关条目。二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新增或扩展专业设计、技术服务与开发等条目。三是持续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结合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比较优势扩大中西部目录鼓励范围。符合《鼓励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待遇。


九、强化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购票需注意这些!

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新《规程》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十、2023年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十一、1月8日起,这些业务有序恢复受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的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其中有序恢复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因出国旅游、访友申请普通护照,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港签注,恢复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恢复签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恢复受理审批外国人申请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恢复口岸签证签发,恢复执行24/72/ 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依法签发临时入境许可等。


十二、2023年起限制个人一年内出售二手车数量

商务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十三、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更便捷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按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支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作为有效凭证,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要求,提供便捷高效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十四、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通告》指出,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针对移动智能终端预置APP能否卸载作出具体细化规定,即不可卸载的APP应限于系统设置、多媒体摄录、接打电话、应用商店等少数基本功能软件。


十五、2023年起取消就业报到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


十六、这些职业资格考试单独划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执业药师、通信(初、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卫生(初、中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等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及金口河区单独划线。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