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模式概况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通常被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但现在学术界更倾向于将其翻译为“公共私营合作伙伴关系”。首先,所谓的“公共私营合作伙伴关系”,即是指优势互补的伙伴关系,不仅是在资金上合作,更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其次,财政部2014年11月29日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也对“私营”作出明确规定,“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将PPP定义为,“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二、PPP模式的特征
1、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利益同享、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PPP模式最基本的特征。缺乏信息沟通一直是阻碍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的重要原因,过去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中处于被动的状态,而政府则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打击了社会资本参与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的积极性。引入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关系更深入一步,主要体现在风险分担的合理化及资源优势互补方面。社会资本雄厚的融资实力及先进的管理能力,政府的政策支持及社会资源的调动能力,双方优势互补,获得合作的最大效益。
2、特有的时间差
PPP项目前期准备时间长、投入资金大,但收益慢,PPP项目追求的是长期效益和整体效益,因此使得投入和收益形成特有的时间差。PPP项目特有的时间差提高了PPP项目的准入门槛。
三、PPP模式的适用领域
1、政府对PPP模式可适用领域的界定
财政部发布的《操作指南》认为,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为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认为,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2、可适用PPP模式的领域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范围较为广泛,由于其特有的垄断性和公益性,因此并非所有的项目都可以适用PPP模式。国务院近日开放了过去以政府资金和国企投资为主导的领域,首批推出的80个示范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这些项目包括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下一步将推动油气勘查、公用事业、水利、机场等领域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指导意见》中对于PPP模式的项目适用也给出了明确的范围,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这也是PPP模式发展的良好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