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本观察 九月第一期

一、新法速递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

摘要: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3)》,主要包括工作综述、价格监管执法、收费监管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直销执法、禁止传销执法、地方工作以及大事记等。

《报告》显示,2023年,全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涉企收费违法案件2401件,罚没金额4.3亿元,退还企业金额21.6亿元;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2496件,罚没金额5.82亿元。

2、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关于发布<麻醉记录单标准>等7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摘要:《通告》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包括《麻醉记录单标准》《医疗机构标志标准》《医学X线检查操作规程》《CT检查操作规程》《正电子发射及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PET/CT)性能保障技术指南》《医护人员院前医疗急救培训标准》《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标准》。

3、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关于发布<老年安宁疗护病区设置标准>等2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摘要:本批公布的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包括《老年安宁疗护病区设置标准》《医养结合机构内老年人在养老区和医疗区之间床位转换标准》。其中,《老年安宁疗护病区设置标准》规定了老年安宁疗护病区设置的基本要求、人员配置、床位要求、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要求,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老年安宁疗护病区。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近日印发《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推进光伏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支持光伏电站构网型改造,推进光伏组件回收处理与再利用技术发展,支持基于物理法和化学法的光伏组件低成本绿色拆解、高价值组分高效环保分离技术和成套装备研发。保障措施方面,《方案》提出,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能源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力度,强化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用好再贷款、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二、行业动态

1中国网信网公布《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城市IPv6流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作方案》部署六项工作任务:(一)深入开展IPv6网络流量分析。(二)推动大型互联网应用IPv6放量引流。(三)提升家庭终端IPv6连通水平。(四)推动政企机构加快普及使用IPv6。(五)强化数据中心IPv6升级改造。(六)提高云服务平台IPv6服务能力。《工作方案》明确,要提高数据中心IPv6网络接入能力,数据中心出口线路全面开通IPv6,积极引导并配合数据中心用户开通IPv6业务;推动数据中心承载的各类应用服务支持并启用IPv6,提高数据中心出口IPv6流量占比。

2财政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包括九章四十七条内容。《办法》指出,各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等工作。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管护单位应当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定期盘点、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涉及资产价值增减变动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三、实务观点

建筑类企业的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吗?

首先,关于建筑类企业的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投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投标人并非必须是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也可以参加投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因此,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换言之,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接受分公司参与投标,不得以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拒绝。

四、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戴世华与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消防审批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世华,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西市场蔬菜副食品公司退休员工,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黄迁亮,支队长。

上诉人戴世华因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消防审批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戴世华居住的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济公消验备(2011)第017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手续的完成能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故备案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上诉人所诉消防验收决定,虽表述不够准确,但可以理解为对被上诉人消防验收行为有异议。本案中的被诉消防验收行为,应为上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原审裁定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并据此驳回上诉人戴世华的起诉,确有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实务建议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否属于行政确认?

本案裁判要点中提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那么,据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主要包括四个特征,即: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确认的内容是对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确认;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羁束性行政行为。将上述四个特征具体到本案中,体现为以下四方面:

1)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上述规定表明,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权,该职权是消防法律法规授予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进行工程检查,并做出是否合格的认定。该认定是经过一定程序,依据相关标准和条件确定的事实,该事实将确定建设单位享有相关权利或承担相应义务。也就是说,若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可以使用;若验收不合格,该建设工程停止使用。因此,该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所以,消防验收结果通知是对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确认。

3)按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而消防验收是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故该行为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性。从行为结果上,是否合格的备案结果对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实质影响。消防验收结果通知作为消防验收行为的组成部分,是经法律授权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具体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直接决定相对人的建设工程能否投入使用,其属于行政行为。同时,该行政行为是针对某一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这一特定事项、针对某一特定的工程建设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4)消防验收结果,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进行审核,是将技术审查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结合后的判断结论,是否合格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少,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行政确认。

2. 针对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和法律规定来看,行政确认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了原则规定+肯定列举+否定排除的方式。本案例审理时,行政诉讼法还未修改,关于受案范围的原则规定在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受案范围的肯定列举在第十一条,该条在第一款列举了8种行政案件,同时在第二款又进行了概括式补充:“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关于受案范围的否定排除规定在第十二条,该条规定了4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根据前述分析,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关于受案范围的原则规定,也属于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中,明确指出行政确认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针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将原第二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将原第十一条规定的8种行政案件修改为12种行政案件,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更应属于其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