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法速递
1、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公告》明确,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附表中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同类别的散装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铜铝原料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2、工信部印发《电力装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
摘要:《实施方案》计划到2027年,电力装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电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分别超过75%、90%,建成15个左右国家级智能工厂、5家左右数字领航企业、10个左右5G工厂,建设3个左右电力装备制造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培育10个左右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优秀解决方案服务商,并提出加快关键环节数字化转型、夯实数字化转型基础、构建数字化协同转型生态三方面13项重点任务。
3、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
摘要:《指南》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停靠点设置、停靠点服务、停靠点管理、服务监督、附则六部分。《指南》从设置地点、设置要求、交通安全、停靠点功能和调整、信息公布、票务服务、指引标识、车辆停靠、查验要求、信息共享、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宣传引导、品牌培育、投诉处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充分发挥停靠点在服务公众便捷出行方面的重要作用。
4、《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水平调查报告》发布
摘要:《报告》主要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六成以上公民具备初级及以上数字素养与技能;数字素养与技能水平和区域经济发展态势相符;城乡居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水平协同提升;各年龄段人群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态势持续向好;受教育程度是影响数字素养与技能的关键因素;我国劳动者适应数字时代职业发展需要的能力逐步增强。
二、行业动态
1、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
《通知》明确,六部门决定联合开展2024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分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四个层级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鼓励制造业企业参考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结果制定智能工厂建设提升计划,对照基础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开展自建自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制定本集团智能工厂培育计划和支持措施,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工作,并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卓越级智能工厂。
2、全国总工会印发《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
《指引》包含总则、组织建设、主要任务及上级工会任务等章节,明确了平台企业工会的组织领导关系、主要任务和上级工会的职责。强调了企业主体、属地落实、全国统筹的原则,要求依法依规、用心用情、循序渐进、积极作为地推进工作。指引的发布,标志着对平台企业工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实务观点
废标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废标,又称否决投标,是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或投标文件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等情形时,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其投标文件的行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否决投标的,该项投标不能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版)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版)都明确规定应当废标的情形。2013年《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继修订之后,都将“废标”修订为“应予否决或否决其投标”。
废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4)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5)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应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相应,应当否决其投标。
对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所约定的重大偏差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四、经典案例
当事人参与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未经签字确认的,不能推定其受咨询意见的约束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许荣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
法定代表人:谷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荣明,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2-4-202v>
负责人:朱健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维泰南路**维泰大厦**>
负责人:王耀明,该管理中心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维泰南路**维泰大厦****>
负责人:赵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莲,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荣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管理中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许荣明已明确提出对工程价款、材料设备损失及停窝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一审法院依据建设管理中心单方委托新疆驰远天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新驰天价字[2015]361号土建工程的工程结算审查书,新驰天价字[2015]454号钢结构工程结算审查书、新驰天价字[2015]454号钢结构(签证变更部分)工程结算审查书确认已完工工程造价。上述三份工程结算审查书并未经许荣明确认,许荣明亦未曾表示其愿意受上述工程结算审查书约束。一审法院以“鉴定过程中由建设管理中心、中关村建设公司与许荣明共同参与审价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事实。”推定上述工程结算审查书体现了建设管理中心、中关村建设公司、许荣明共同意思表示,对许荣明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显然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
【二审裁定结果】
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荣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3172.63元、209206.62元予以退回。
【实务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建设管理中心单方委托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查书确认已完工工程造价。上述工程结算审查书并未经许荣明确认,许荣明亦未曾表示其愿意受上述工程结算审查书约束。一审法院以“鉴定过程中由建设管理中心、中某村建设公司与许某明共同参与审价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事实。”推定上述工程结算审查书体现了建设管理中心、中某村建设公司、许某明共同意思表示,对许某明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显然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